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鑫城玫瑰苑4幢第一层15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6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