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527号
原告: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西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郑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
原告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财产保全费1606元,合计诉讼费3884元,由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