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504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8594770E,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六圩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
被保全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7103250U,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利康路190号。
负责人:常德宝。
被保全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4XG,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