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29号
申请人: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5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8890.2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88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