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49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2049号
原告: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5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冶昂,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4464元,由原告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