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该申请作出(2020)苏1191财保12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88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8890.28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