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绿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该申请作出(2020)苏1191财保12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88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8890.28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