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14号
原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集中区北区6号。
原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