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666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贡永高,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贡永高、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扬、被告六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贡永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贡永高立即支付货款224733元并承担150000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74733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六盛公司对上述款项与被告贡永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原告经营建筑用砖生意,被告贡永高挂靠在被告六盛公司名下做工程,原告向被告六盛公司的建筑工程工地提供建筑用砖。二被告结欠原告2018年砖款150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贡永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结欠砖款金额并支付该欠款以年息10%计算的利息。后原告2019年又向二被告供砖价值194733元,由二被告的雇员赵晓华向原告出具凭证一张,确认二被告2019年与原告发生的货款总金额。被告贡永高于2019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被告六盛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现总计结欠货款224733元未付。被告六盛公司系被告贡永高的被挂靠人,其为被告贡永高提供资质、抬头并对被告贡永高的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付款,应与被告贡永高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贡永高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六盛公司辩称,原告涉案的两个工程中未使用原告***的机制砖,根据被告贡永高提供的工程进展,两个涉案工程使用的砖块分别是南陵县一水建材经营部、南陵县陵海建材经营部,总计砖款为123万元,他公司已支付120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019年2月3日出具的是借条而非砖款,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凭证由第三人赵晓华提供,因该工程为被告贡永高担任项目经理,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总计砖款多少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3日,贡永高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借款150000元,利息1分计算。
2020年8月1日,贡永高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2018年砖款150000元,利息1分计算,2019年欠砖款194733元,共计344733元,扣除2019年支付的120000元,总欠224733元。
2019年11月22日,六盛公司向江阴市新桥广源建材经营部付款70000元,附言“货款贡永高”。
江阴市新桥广源建材经营部出具代收款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2019年11月22日六盛公司向江阴市新桥广源建材经营部付款70000元系江阴市新桥广源建材经营部代***收取。
审理中,***确认贡永高挂靠六盛公司其是在欠钱以后才知道的;其送砖的地方有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红光袜业有限公司和上湖塘私人家三个地方。***提供了签名为赵晓华的凭证一份,内容为“2019年***拖广业上湖塘袜厂砖款共计194733元”。
审理中,六盛公司确认贡永高挂靠其公司承建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红光袜业有限公司的工程。
上述事实,借条、欠条、转账回单、代收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六盛公司对贡永高确认的欠款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六盛公司对贡永高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关系中,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下游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其理由在于被挂靠者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担保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义务的履行,因此被挂靠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本案中,贡永高系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条,并且***确认贡永高在之前还将150000元货款转为其个人借款,由此可见,贡永高系以其个人名义与***发生往来,并未以六盛公司与***发生往来,故应由贡永高承担付款责任。***在审理中确认贡永高挂靠六盛公司其是在贡永高欠钱以后才知道的,也印证了贡永高系以其个人名义与***发生合同买卖关系,故***在与贡永高产生合同关系时系基于对贡永高本人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贡永高挂靠六盛公司才发生合同法律关系,故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六盛公司不应对贡永高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贡永高出具欠条确认结欠砖款,但该砖款是否为贡永高挂靠六盛公司承包的工程所结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签名为赵晓华的凭证,因赵晓华并未到庭,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无证据证明赵晓华系六盛公司的员工,且赵晓华作为第三方其出具的凭证的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求证,本院无法采信。***确认其送砖的地方有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红光袜业有限公司和上湖塘私人家三个地方,但六盛公司确认贡永高挂靠其公司仅承建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红光袜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无证据证明贡永高所做工程均挂靠在六盛公司名下,该砖款系贡永高挂靠六盛公司承包的工程所欠。3、六盛公司支付江阴市新桥广源建材经营部70000元,附言有“货款贡永高”,虽然江阴市新桥广源建材经营部出具证明,证明该款归属***,但即使该事实存在,亦不能证明六盛公司与***之间发生合同法律关系。此外,贡永高出具欠条确认的结欠金额,并无相关送货单、发票等予以佐证,故即使***有证据证明贡永高对外明确以六盛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经营或其有理由相信其是与六盛公司发生经营关系,仅凭贡永高个人确认的金额就由六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显然也不合理。
综上,对***主张六盛公司对贡永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款项。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贡永高2020年8月1日出具欠条确认结欠***2018年砖款150000元,利息1分月息计算,2019年欠砖款194733元,已支付120000元,总欠224733元,贡永高应承担支付款项责任。***主张150000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74733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贡永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贡永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224733元,并支付150000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74733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3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255元(***已预交),由贡永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雨涛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