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621号
原告:山东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230892N。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