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33民初270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市赵县。
被告:***,男,汉族,住赵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