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8209号
原告: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24)第1142号仲裁裁决书。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均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形成(2025)冀0104民初4312号李某诉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25)冀0104民初8209号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与(2025)冀0104民初4312号案件系劳动者李某与用人单位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0104民初43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