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199号之一
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15696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苏0206民初5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江阴城中支行,账号为3205********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785314.58元;
二、解除对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江阴临港支行,账号为393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