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199号之一 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15696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苏0206民初5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江阴城中支行,账号为3205********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785314.58元; 二、解除对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江阴临港支行,账号为393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