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199号
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15696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南路。
法定代表人:钱伟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