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91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思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居晓文。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3089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