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1048号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长福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W7P79K。
法定代表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72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7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456元,由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