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10189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嘉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满族,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正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旺第嘉华小区12号楼5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华达丰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乌兰察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嘉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鸿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达丰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嘉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正鸿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达丰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嘉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嘉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案件保全费2900.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