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22民初879号
原告: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由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