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荣正兴(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3、4-13-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荣正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津0104执1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自然
审 判 员 张 帅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