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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彩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和厚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13号 申请人:西安彩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A座1幢1单元3层10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8316476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嘉和厚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56号泰华金汇时代A座16层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B0HWFX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彩路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537元。后本院通知彩路公司补足材料,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审查。 申请人彩路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提供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彩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嘉和厚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北路支行6105××××0216账户内的43853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2712元,由申请人彩路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