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506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富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安全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澄祥鑫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