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4民初296号
原告:***毛,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撒拉族,系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石头坡村村民,现住该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63********。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列村村民,现住该村116号,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2********。
被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乙沙一村村民,现住该村062号,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9********。
第三人: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楼1号楼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04707。
法人代表:***。
原告***毛与被告***、***及第三人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毛于2023年9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守 花
审 判 员 杨 毛 措
审 判 员 索南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凤 云
书 记 员 南吉 **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