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4民初29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列村村民,现住该村0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列村村民,现住该村1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乙沙一村村民,现住该村0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楼1号楼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04707。 法人代表:***。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 审 判 员 李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云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