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4民初301号 原告:黑***,女,1990年3月6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尖扎县马克**解放村村民,现住该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列村村民,现住该村1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乙沙一村村民,现住该村0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楼1号楼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04707。 法人代表:***。 原告黑***与被告***、***及第三人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9月7日向原告黑***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黑***在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守 花 审 判 员 杨 毛 措 审 判 员 索南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凤 云 书 记 员 南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