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博泵机电有限公司;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3民初22253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8元、保全费148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