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3民初22253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8元、保全费148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