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1民初6177号 原告:住世界(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泰丰家园(A1区)2门801号。 原告住世界(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2025年4月15日,原告住世界(天津)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住世界(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计2340.5元,由住世界(天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收讫)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