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01民初596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西昌市。
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附3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