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01民初596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西昌市。 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附3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