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22民初919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保护中心,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