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6791号
原告:余某某甲,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西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乙。
被告:江某某,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余某某甲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余某某甲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