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109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9号10栋2层附3号,其余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