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1005号
萍乡市某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某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401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