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3047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60666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江***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68MQ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赣03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547.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28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并无任何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当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等措施,并邮寄送达相应决定书。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当面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