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017号
申请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60666209。
法定代表人:段洁,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白蛇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68MQ5X。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公司总经理。
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诉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67.24元,由申请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