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124号 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华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沪0118民初1153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18民初11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