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8民初11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白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华汇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1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申请人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履行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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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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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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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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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