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裕某环保有限公司、四川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1450号 原告:江苏裕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西藏晟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温某。 原告江苏裕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公司)、西藏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裕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裕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裕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裕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