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运民初字第1929号 原告**,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0661142-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