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运民初字第1929号
原告**,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0661142-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