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03民初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786815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沧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969968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111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沧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最终以鉴定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3年原告购买运河区西外环颐和庄园B20-8室,之后原告进行了装修,2015年进行了重装。在2103年原告即向热力公司报停了暖气,但每年都交暖气空置费,在这期间,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供暖,也没有打开过暖气锁闭阀。今年被告在供暖前进行试压没有通知原告,更没有打开暖气锁闭阀给原告家暖气试压。可在2016年12月3日,原告家中没人时,由被告管理的户外锁闭阀突然损坏,致使原告家中跑水,全部精装修均已浸湿。当原告2016年12月4日回家后发现家中一片狼藉。原告随即与热力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告答复向上级汇报,12月8日说是物业公司管理暖气锁闭阀,最终也没有解决问题。被告明知原告报停了热力供暖,其管理中疏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华润公司辩称,我公司系发电企业,并不提供居民供热供暖业务,亦没有向原告供热,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供热应当实施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运营处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用户,此项服务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1、产权归热源方的由热源单位负责。2、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3、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综上,此类事件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我方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热力公司辩称,对原告家跑水造成财产损失表示同情。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公司在供热之前均试压,试压均在各报纸及小区张贴试压公告,原告诉状中主张是12月3日跑水,这个时间是在正式供暖后第18天。由此可见,原告家跑水是其对家中的供暖设施管理不善或自行打开阀门未关闭导致。我公司对原告家中跑水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热力公司对此有过错。原告在2015年就对其供暖申请报停,在填写报停申请单时,申请单中明确载明了用户锁闭阀后侧应装有手动阀并保持起闭功能良好,用户报停后请自行关闭手动阀。所以原告在2015年申请报停的时候对此规定是明知的,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在报停期间一直没有打开过暖气阀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否则不会发生跑水现象。至于热力公司在用户申请报停后是否关闭锁闭阀是热力公司的权利非义务,用户对暖气报停仅仅是为了不交或少交暖气费,没有其他目的。我们认为热力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失没有过错,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颐和庄园B20-8室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10月22日,***向热力公司申请暖气报停,并填写集中供热用户报停申请单。该申请单申请报停须知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报停的热用户应满足分户供暖条件,且室外装有锁闭阀并能有效控制,若用户锁闭阀损坏需按热力公司要求进行更换,用户锁闭阀后侧应装有手动阀(供回水管道上各一个),并保持启闭功能良好,用户报停后请自行关闭手动阀。2016年12月,被告热力公司所有的原告户外暖气锁闭阀损坏,且原告家中三楼卫生间暖气阀未关闭,导致原告家中跑水,造成财产损失。
经本院委托,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对原告***房屋跑水所造成的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并作出结果评估报告书,鉴定损失为268183元。2017年10月11日,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就评估报告中笔误作出更正,将搬家评估金额更正为1600元,将复合板踢脚线评估金额更正为140元,评估报告最终评估金额更正为24525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房屋所有权证、集中供热用户报停申请单、评估报告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家中跑水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热力公司所有并管理的户外暖气锁闭阀损坏,但鉴于原告***家中暖气阀未关闭也是造成其家中跑水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损坏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热力公司的责任。本院确定被告热力公司对原告家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热力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171677.8元(245254元×70%)。被告华润公司与***公司对原告损失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热力公司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人员对被告热力公司所提异议做出了合理解释,鉴定人员的解答并无不妥,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1677.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8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价格评估费6300元,由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