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沧州热力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与双金路交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外环颐和庄园二期1#-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沧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沧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锁闭阀损坏与被上诉人家中被淹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家中跑水的最直接原因不是锁闭阀未关闭,而是其私接供暖管道和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供暖设备,并由于该设备受损坏或被上诉人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与锁闭阀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试问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数以亿计的供暖用户,有几户因为家中或户外的锁闭阀未关闭就被跑水淹没了?如果锁闭阀都不能开启那又如何正常供暧?所以上诉人的锁闭阀损坏并非被上诉人屋内泡水的直接原因,二者并不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理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哲学意义上的、遥不可及的、不确定的因果联系。退一步来说,即便是锁闭阀未能有效关闭断流,被上诉人室内的锁闭阀未关闭也是比上诉人锁闭阀因损坏而未能有效关闭而更为近因,更何况报停申请书上已经明确提示其要关闭室内的锁闭阀。二、上诉人没有侵权的故意,也不存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上诉人锁闭阀系自然损坏,并非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家中维修改造供暖管道还故意加压供水,且上诉人加装锁闭阀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能够有效监督用户用热,在用户拒绝缴纳供暖费用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切断用户的暖气,而不是为了保证用户室内的用暖安全。用户报停后上诉人只是没有收取暖气费的权利,但即使用户报停后继续供暖也不是上诉人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即便上诉人锁闭阀有所损坏,也不构成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过错,更不需要因此承担被上诉人家中受损的后果。三、一审评估程序有暇疵,评估机构作出的沧鉴真价字(2017)第11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价格评估结论更是违反评估准则,不经严谨调研,没有真凭实据,仅凭主观臆测得出评估结果,该结果明显不客观科学。上诉人在申请鉴定人员接受质询时提出的问题,鉴定人员均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特别是上诉人针对该鉴定机构针对同类案件作出的沧鉴真价字(2014)第113号《关于运河区**房屋及室内装饰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与沧鉴真价字(2017)第11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中的鉴定项目明显不一致的质疑,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员无法回答为什么有此差别。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视而不见,不予理睬,审理程序违法;直接依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接受质询后以笔误为名进行更正后的数额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的公正性已不复存在。综上,一审法院以沧鉴真价字(2017)第11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价格评估结论作为确认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违法;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损失的70%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此判决表面上是照顾了“弱者”(作为别墅业主,无论如何也算不上社会的弱者),但却有失公正,而且助长了被上诉人作为房屋管理人和暖气设备使用人不负责任的态度,和社会上充斥的小事大闹、大事特闹的不良风气,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为此,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1.上诉人在本案中疏于对设备的管理、维护,存在着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没有对其保管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2.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答辩称,1.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2.被上诉人家中跑水的原因是换热器放水嘴年久失修,锈蚀严重,导致跑水,被上诉人安装放水嘴本身就是违反供热管理规定的。 沧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供热管线和供热设备都属于供热公司,是《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的。本案是用户和供热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我们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最终以鉴定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颐和庄园B20-8室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10月22日,***向热力公司申请暖气报停,并填写集中供热用户报停申请单。该申请单申请报停须知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报停的热用户应满足分户供暖条件,且室外装有锁闭阀并能有效控制,若用户锁闭阀损坏需按热力公司要求进行更换,用户锁闭阀后侧应装有手动阀(供回水管道上各一个),并保持启闭功能良好,用户报停后请自行关闭手动阀。2016年12月,被告热力公司所有的原告户外暖气锁闭阀损坏,且原告家中三楼卫生间暖气阀未关闭,导致原告家中跑水,造成财产损失。经本院委托,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对原告***房屋跑水所造成的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并作出结果评估报告书,鉴定损失为268183元。2017年10月11日,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就评估报告中笔误作出更正,将搬家评估金额更正为1600元,将复合板踢脚线评估金额更正为140元,评估报告最终评估金额更正为24525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房屋所有权证、集中供热用户报停申请单、评估报告书等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家中跑水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热力公司所有并管理的户外暖气锁闭阀损坏,但鉴于原告***家中暖气阀未关闭也是造成其家中跑水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损坏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热力公司的责任。本院确定被告热力公司对原告家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热力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171677.8元(245254元×70%)。被告华润公司与***公司对原告损失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热力公司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人员对被告热力公司所提异议做出了合理解释,鉴定人员的解答并无不妥,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1677.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价格评估费6300元,由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一致。 本院认为,《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五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对供热设施(含室外暖气锁闭阀)负有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被上诉人***2015年向上诉人申请暖气报停,在报停期间其家中暖气跑水,对此,涉案房屋户外暖气锁闭阀损坏是主要原因,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损失的70%,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涉案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上诉人虽有异议,但该鉴定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一审未予准许上诉人重新鉴定,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已应上诉人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从质询的结果看,并未出现无法解释鉴定意见准确性的情况。综上,一审依据该评估报告书认定被上诉人财产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由上诉人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