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03民初1920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沧州市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沧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外环颐和庄园二期1#-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969968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85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渤海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114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公司)、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23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与被告东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颐和庄园X区X#X**XXX房,并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原告使用。原告2016年12月与被告***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17年原告装修完后入住,并向沧州***支付了取暖费,2018年2月1日原告接到通知,家里跑水,经与***沟通得知,2018年1月31日小区泵房出现问题导致停暖,修复泵房后恢复供暖时,水压过大将家里阀门顶开,导致漏水,造成原告家装修装饰损坏、家具开裂、木地板全部翘起来、装修剥离等其他的损害,经与***公司沟通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辩称,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五条,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和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供热到户,取消有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供热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根据该办法第44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与服务企业无关。
东塑公司辩称,基于物业公司相同的理由,我方认为原告家跑水与我方作为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我方认为原告以我公司为被告起诉不当,应依法裁定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且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以下几点:1、本案应当首先确定原告家里跑水和积水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希望法院首先释明并责令原告方作为举证义务人对此提交相关的证据,或者申请司法鉴定;2、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我公司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且对于原告家里跑水、积水我公司作为开发商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交付房屋后2017年3月24日经过了打压试验,原告家里没有跑水和漏水,且从2017年11月中旬开始供暖到原告家发现跑水是在打压以后将近一年采暖也已经近三个月,期间原告家在装修,装修过程中地面铺设瓷砖等也都是带压作业,期间也没有出现跑水问题,特别是在损失鉴定期间,我方人员在现场看到原告家阀门附近有磕碰痕迹,结合以上所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家跑水极有可能是因装修或其他原因碰撞阀门所致,与我公司作为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且原告诉状陈述热力恢复供暖、水压过大,将阀门顶开这一陈述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原告自家跑水,原告自身或者原告委托和雇佣的装修单位或个人存在全部或者主要过错,原告或者其他责任方应当自行或者另行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方采用撒网式的恶意诉讼找东塑公司等无关无过错责任的单位“陪绑”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也不应当支持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是家里的阀门被顶开,原告自己作为业主负有注意义务,原告未发现或者说未及时发现并处理造成并扩大损失,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不应当由开发商给予赔偿;4、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应当得到认定和支持,其损失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意见详见我公司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热力公司辩称,1、我方认为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44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该户内设施造成的损害也应该由用户自行负责,即使是户外的设施根据该办法13条的规定,前两个供暖期也不由供热单位负责,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原告发生的跑水、漏水事故是在第一个供暖期内。2、原告诉称的2018年1月31日小区泵房出现问题,导致停暖修复后水压过大将其家里阀门顶开,属于道听途说,热力公司查询当时的记录没有停暖事实的发生。我们工作中会有记录,如果工作中发生情况会有痕迹留下,没有停暖也没有水压过大的情况出现,假使水压过大造成的阀门损坏应该也不止原告一户,而在当时并没有发现其他用户家里出现问题,可以印证当时属于正常供暖,因此我们认为热力公司对于原告的家里漏水没有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热力公司属于主体认知错误,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东塑公司购买了颐和庄园三期X区X#楼XX**XXX号房,该房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后原告就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8年2月1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房屋跑水情况后通知了原告,原告**在与***公司客户部工作人员就家中暖气阀门跑水事宜进行沟通时,***公司工作人员表示2018年1月30日左右原告所在小区热力泵房出现了问题,后小区施工队对问题进行了及时修复并恢复供暖。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北华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原告家中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报告书,评估原告损失为48634元。另外,原告不能实际居住房屋损失15000元(2018年3月-2019年5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所涉房屋损失系小区泵房出现问题、原告家暖气阀门跑水造成,原告购买房屋的供暖系统发生跑水问题系在被告东塑公司保修期限内造成的,被告东塑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未及时发现家中跑水问题对损失的扩大也有部分过错。本院酌定被告东塑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因此,被告东塑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50907元(63634元×80%)。原告房屋跑水导致其不能实际居住房屋,被告东塑公司应给付其自2018年3月至评估报告出具后延后两个月(房屋修复时间)的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按每月1000元计算15个月。原告要求***公司及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东塑公司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提出书面异议,河北华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塑公司所提异议做出了合理解释,鉴定人员的解释并无不妥,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90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237元,由被告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6元(566元+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