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1180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4月3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114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