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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49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与双金路交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114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