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682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月11日生,住沧州市。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114249。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渤海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