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5731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渤海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1142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沧州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