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3226号
申请人:东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8445648K。
法定代表人:虞小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钗,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万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302号1栋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MA55LDB001。
法定代表人:尹素英。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12348.5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34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秀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