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2455号 原告: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7号2006、2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057881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景山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4724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尺道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尺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尺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3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应付设计费10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进行计算,自2020年1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应付设计费10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进行计算,从2020年4月9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应付设计费34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20年10月4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下称“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一、原告承接被告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项目;二、设计费用总额为34万元,第一期费用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的30%,即102000元;第二期费用在设计方案(平面布局设计、效果图)获得被告确认通过,且在原告开始下一个阶段工作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的30%,即102000元;第三期费用在原告提交完全部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施工图、材料表)并获得被告确认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的30%,即102000元;第四期费用须在项目完成,被告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但最长不超过原告提交整套施工图后的6个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的10%,即34000元;三、如被告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延期一天,被告须每日按当期应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于2020年1月2日通过被告建立的工作沟通微信群向被告交付设计方案,被告于2020年1月3日确认通过。2020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资料。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内容,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三、四期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有鉴于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佳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尺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建设工程设计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佳乐公司(甲方)委托原告尺道公司(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项目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双方签订了《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设计项目明细:1、项目名称: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2、项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远通半山国际项目;3、设计工作范围:1栋02户型样板房,4栋02户型样板房及4栋架空层;二、设计费用、付款周期及付款方式:1、设计费用总额为340000元;2、设计费用明细:(1)样板房:1栋02户型,合计105350元;4栋02户型,合计120400元;(2)公共区域:4楼架空层及首层大堂,合计115425元;(3)上述金额合计341175元,优惠后总价为340000元;3、付款周期及付款方式:第一期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即102000元;第二期在设计方案(平面布局设计、效果图)获得甲方确认通过,且在乙方开始下一阶段工作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30%,即102000元;第三期在乙方提交完全部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施工图、材料表)并获得甲方确认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即102000元;第四期尾款,须在项目完成,甲方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但最长不超过乙方提交整套施工图后的6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10%,即34000元;三、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须每日按当期应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四、甲方联系人:***,甲方委托上述人员为本合同范围内项目的经办人,负责签收乙方提交的相关图纸、资料、文件,负责本工程一切设计批核事宜,上述人员签收可视同甲方已收到或确认相关的图纸、资料及文件。 关于涉案装饰设计合同书的履行情况:2020年1月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样板房沟通(尺道)”的微信群里发送了显示名称为“TRD-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设计-方…9-12-31“的文件,被告员工于2020年1月3日回复:“老板看过,设计风格没问题了”。2020年4月2日,***通过邮箱向被告员工发送“番禺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设计装修施工图”的文件,并留言:“***,附件是样板房的完成版施工图,请查收”;后原告员工于2020年4月26日再次向被告员工发送“装修施工图”。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员工***签署《文件签收单》,据该签收单显示涉案装饰设计项目所涉的”“深化设计效果方案文本图册”“深化设计效果方案文本”“整套施工图”“材料图册及材料样板”等内容,均经过甲方审核,确认内容无误,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满足合同条件,甲方予以签收确认。另,原告于庭审中确认被告已向其支付第1期费用即102000元,但被告尚未向其支付第2、3、4期费用合计23800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员工***向***发消息:“第2期的之前已经请款了,是不是还没有到账”,原告回复:“一直都没有”。后***向被告员工***发:“***,您邮箱是多少?我将这两套样板房的完成版施工图发给您吧”“已转发您邮箱了”,对方于2020年4月2日回复称:“收到”;后***于2020年5月8日向***发:“待支付款20万?”,***复:“是204000元”,对方回:“好,正在安排”。 本院认为,原告尺道公司与被告佳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原告主张其已依约向被告方交付全部设计资料,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支付第二、三、四期的费用合计238000元,并有文件签收单、微信记录等予以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远通半山国际样板房及公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约定的“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须每日按当期应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情况,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将设计方案发送给被告员工,被告于次日复:“老板看过,设计风格没问题了”,被告确认上述设计方案通过则依约应向原告支付第2期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以第2期设计费用10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3期设计费用102000元的利息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第3期应付未付设计费102000元为基数,自被告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全部设计资料符合双方约定的设计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对原告超出上述请求部分,不予支持;最后一期费用34000元的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尾款,须在项目完成,甲方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乙方提交整套施工图后的6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被告于2020年6月9日对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予以确认,故其至迟应于2020年12月8日支付尾款,故上述费用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上述各期费用的利息部分以不超过各期本金为限。 被告佳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此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第二、三、四期设计费用合计238000元和利息(第二期设计费用的利息以102000元为计算,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期设计费用的利息以102000元为计算,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期设计费用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期利息以不超过各期设计费用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