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辖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海洲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4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因此本案应当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菅辖。
被上诉人广州市尺道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富民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云南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可构成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富民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号,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