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4民初2758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48元(原告杨某已预交3008.96元),由原告杨某负担1504.48元,本院退回原告杨某1504.4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