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9民初3975号
原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25元,由原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