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9执异118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米东区消防大队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会计。
本院(2023)新0109执保3020号案执行(2023)新0109财保2102号民事裁定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