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5-5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海澜路20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曲君鹏,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全伟